徐州市云龙区人大常委会_监督之窗

《信访条例》修订主要有十一个方面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新增加“信访渠道”一章,共7章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1.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增加了“属地管理”,去了“归口办理”,强调了属地和主管部门的责任;确立了“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和责任原则。
    2.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
    3.明确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性质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4.赋予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5.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6.突出强调畅通信访渠道。
    7.强化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8.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
    9.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规定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的方式,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明确了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时限。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难以按期办结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期30天,但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均应于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四是新设了报请制度。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五是新设了通报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10.提出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的框架。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1.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细化了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责任;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信访局提供)
    来源:人民日报 2005年4月22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